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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房产如何分割

  夫妻共同房产分割需根据房屋的性质采取不同的方式,其分为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离婚时已经取得产权的房屋处理、离婚时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处理、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处理等方式,下面我们就来具体看看夫妻共同房产分割具体方式。

  一、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ㄒ唬┧骄髡欧课菟腥ú⑶彝饩杭廴〉玫?,应当准许;

 ?。ǘ┮环街髡欧课菟腥ǖ模善拦阑拱词谐〖鄹穸苑课葑鞒銎拦?,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二、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楹笈渑家环讲斡肭宄ゴ睿⒉桓谋涓梅课菸鋈瞬撇男灾?。因此,在离婚财产分割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及相应比例的增值部分,应当予以补偿。

  三、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其居住使用的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婚姻存续期间已经签订买卖合同,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如果夫妻双方作为买受人没有交清全部购房款而没有取得产权证,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

  四、婚后父母一方出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自己子女名下,离婚如何分割。

  (一)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最新规定,应当处理如下,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 第(三)项的规定内容。

 ?。ǘ┮环礁改富楹蟪鲎剩羌窃诜浅鲎史阶约鹤优环矫碌?,除非当事人能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应认定为向双方赠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ㄈ┦导谢褂幸恢智榭觯褪且环礁改赋鲎实羌窃谛》蚱蘖饺嗣?,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进行财产分割时,一方会突然拿出借条来说明,父母的出资属于借款。

  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借条上有双方的签字,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该借条是购房当时形成的真实借贷行为,那么应当作为借款处理。但是如果没有上述证据,仅有一方父母的当庭表示,借条不能证明其书写形成的时间,就不能排除赠与的推定。

  以上就是承业律师小编整理的关于夫妻共同房产如何分割全部内容,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房产分割,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的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及相应比例的增值部分,应当予以补偿,对没有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法院是不予判决的。

 

(责任编辑:陈墨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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