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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不得终止的情况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因出现某种法定的事实,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自动归于消灭,或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继续履行成为不可能而不得不消灭的情形。

比如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破产了,双方不可能再继续履行合同,合同只能终止了。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到期也不得终止,应当续延至该情形消失时终止。这些情形包括:

1、女性员工处于孕期、产期和哺乳期;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
3、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者;
4、离岗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或者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未对疑似职业病患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5、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但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应当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6、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期限等于其任职期;自任职之日起,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届满;
7、用人单位不能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在疑似职业病患者诊断或者医疗观察期间,不能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但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其劳动合同的终止,应当按照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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