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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业普法||《民法典》十个“不得”第五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我国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民事权利?;さ男允椋切轮泄袷铝⒎ǖ募蟪烧?。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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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个“不得”——第五期

  1.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 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3. 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4. 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5.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7.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8.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9.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0.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实践中,律师们深入研究民法典的条文,为客户解读民事权利保护、用益物权、所有权等重要内容。我们坚守“以法律为准绳”的理念,特别注重依法保障客户的财产权、物权等民事权利,维护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通过解析诉讼时效的适用规则、不动产登记、耕地的特殊保护等热点问题,我们致力于让更多人深入理解和运用民法典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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